近期,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纠纷案——司机黄某变道超车时未接触摩托车,却导致摩托车主周某避让倒地受伤经治疗41天后去世,引发广泛关注。未直接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而因无碰撞未能察觉,若驶离现场是否又构成“逃逸”?
摩托车驾驶员避让险情倒地受伤
治疗41天后不幸离世
2024年12月,黄某驾驶小轿车在湘乡大道行驶。当车辆行至湘乡大道与红仑大道交叉路口地段时,黄某向左变道,超越了同向前方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随后,黄某驶回原车道并右转弯驶入右转弯匝道。就在黄某变道超车并右转的过程中,周某为避让险情而倒地,造成周某受伤、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黄某并未察觉,驾车驶离了现场。随后他接到交警电话通知,得知事故情况后迅速返回配合调查。周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41天,最终因严重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于2025年2月去世。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和周某分别驾驶的车辆为未相互接触碰撞,黄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黄某的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商业险。然而,事故发生后,由于周某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某保险公司以黄某“驶离现场”构成商业险免责事由(认为其可能涉嫌逃逸)以及死者自身疾病影响为由,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展开剩余75%事故发生后,黄某与周某家属达成协议,额外支付了各项补偿款15800元。但就保险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周某家属便将黄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湘乡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百万余元。
法院:轿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
驶离现场不能认定为肇事逃逸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无接触交通事故,黄某超越同向前方周某驾驶的摩托车后,右转驶入右转弯匝道后驶离了主道,与周某的车辆并未接触,周某为避险倒地,造成周某受伤、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受损的事故,黄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周某避险倒地是黄某无法预见的,无证据证明其对事故发生的当时已经察觉或者应当察觉。
同时,在接到交警电话后其迅速到案,配合交警调查,主观上并无逃避民事责任的意图,在保险公司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认定黄某驶离现场的行为是肇事后逃逸。因此,黄某驶离现场的行为不构成保险免责事由。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险,周某的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抗辩受害人自身疾病与其死亡相关联的意见,经查,周某虽患有尿毒症,但未影响其正常生活与日常工作,其死亡原因是交通事故造成的颅脑损伤及并发症,保险公司以未进行尸检为由,认为尿毒症是导致死亡的原因之一与事实不符。
因此,法院判定某保险公司赔偿周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000,747.33元。黄某事故后已依约向周某家属支付自愿补偿款,协议已履行完毕,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此判决,三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解读
■责任划分不以“接触”作为必要要件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不以“接触”作为必要要件。无接触交通事故中,若一方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没有物理碰撞,也需担责。比如案例中黄某变道超车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导致周某为避险倒地受伤,其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所以需承担主要责任。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韩朝泽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交通事故责任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为核心,物理接触非必要条件。因果关系判定:若违法行为(如违规变道、未保持安全距离)直接引发避险行为导致损害,其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构成侵权责任。司法实践标准“合理避让原则”:其他交通参与者因避险受伤,危险制造者需担责。过错比例划分:机动车违规行为(如未观察路况)通常负主责;受害人自身过错(如未戴头盔、超速)可减轻肇事方责任。
■无接触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
“发生无接触交通事故后,判断是否构成逃逸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若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明知发生了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通常会被认定为逃逸。”赵良善认为,如果像案例中的黄某一样,无证据证明其对事故发生当时已察觉或应当察觉,且在接到交警电话后迅速到案配合调查,主观上无逃避民事责任意图,就不能认定为肇事逃逸。
此外,保险公司不能仅以驾驶员“驶离现场”就认定为逃逸而主张免责,需有充分证据证明驾驶员明知事故发生却故意逃避法律责任,否则不能构成保险免责事由。与此同时,对于受害人自身疾病与事故损害结果的关联,保险公司若以此抗辩减轻赔偿责任,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比如案例中保险公司以周某患有尿毒症为由抗辩,但无证据证明尿毒症影响了事故结果,法院未予支持其抗辩意见。
驶离现场是否构成“逃逸”?韩朝泽认为,关键看主观明知。(一)逃逸的法定要件:是否主观明知事故,行为人是否明确知晓事故发生;是否逃避法律追究,是否为躲避赔偿责任、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离开;是否客观逃离行为,是否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二)1.司法实践中,不构成逃逸的情形:全未察觉事故(如轻微刮碰),不认定为逃逸(需证据佐证);2.因紧急送医离开并事后报备,不构成逃逸;3.不知情驶离后主动配合调查,不承担逃逸责任。此外,保险公司以“驶离现场”拒赔商业险时,需举证驾驶人存在逃避故意 ,否则免责条款无效。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实习生 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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